DB3202∕T 1077-2024 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规范(无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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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MB): |
0.2 |
页数: |
9 |
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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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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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40.20,CCS B 90 3202,无锡市地方标准,DB3202/T 1077—2024,生猪屠宰企业非洲 猪瘟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规范,2024 - 08 - 20 发布 2024 - 08 - 27 实施,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3202/T 1077—2024,I,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设计布局 1,5 设施要求 1,6 仪器设备要求 .1,7 生物安全要求 .2,8 人员配备要求 .2,9 制度管理 2,参考文献 3,DB3202/T 1077—2024,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无锡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无锡市水产畜牧技术推广中心、江阴市水产畜牧技术推广中心、宜兴市水产畜牧,站、无锡市锡山区养殖业发展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芝芬、冯嘉林、周虹妤、李花、蒋虹霞、查成刚、陈玲赟、陈超、赵刚、周,丽玉、韩奇宏、陆宇超、金嘉旻,DB3202/T 1077—2024,1,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快速检测实验室的设计布局、设施要求、仪器设备要求、生物,安全要求、人员配备要求和制度管理,本文件适用于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9489—2008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3 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设计布局,不能设立在车间内和交通要道附近,应有紧急撒离路线和紧急出口,紧急撤离路线和紧急出口应有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也可清楚识别的,标识,应处于相对独立或封闭的区域。可共用建筑物,与建筑物其他部分可相通,应设可自动关闭的门,物理分区应设置为检测区和留样存放区。检测区宜设置为样品处理区、样品检测分析区等功能区,严格执行分区操作,5 设施要求,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供水和排水管道系统应不渗漏,门口处设挂衣装置,个人服装与实验室工作服应分开放置。实验室入口处应有明显生物安全标识,如果有可开启的窗户,应设置可防蚊虫的纱窗,墙壁、顶棚和地面应易清洁、不渗水、耐腐蚀;地面应平整、防滑、防吸附,应安装空调设备,设洗手池,配备感应水龙头;实验台面应水平、防水、耐腐蚀、耐热、坚固,应根据工作性质和流程合理摆放设备、台柜、物品等,避免相互干扰、交叉污染,并应不妨碍逃,生和急救,6 仪器设备要求,DB3202/T 1077—2024,2,样品处理区应配备Ⅱ级生物安全柜、离心机、恒温水浴锅、微量移液器、冰箱等仪器设备,样品检测分析区应配备超净台、荧光定量PCR 仪、电脑、冰箱、小型离心机、微量移液器等仪器,设备,留样存放区应配备存放样品的冰箱或冰柜。对检测后留样样品进行保存,应配备适用的消毒设备和应急、消防器材,如紫外灯、高压灭菌器、应急照明设备、灭火器等,7 生物安全要求,设计应按标准GB 19489—2008 的要求考虑生物安全防护要求,防止病原微生物等危险源污染环,境,并为关联的办公区及场所、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各区需独立配备冰箱或冰柜,保证试剂和留样分开存放,应配备专用垃圾桶、垃圾袋,严禁随意倾倒、丢弃实验废弃物,实验废弃物应经高温灭菌或消毒,处理后统一无害化处理,也可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8 人员配备要求,配备2 名及以上实验人员,实验人员应参加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的非洲猪瘟检测能力,比对试验,并考核合格,应每年制定实验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培训考核应合格,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应定期对实验人员进行与其从事实验活动相关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9 制度管理,应制定非洲猪瘟病原快速检测操作规程,应建立生物安全管理、样品管理、废弃物及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制度,DB3202/T 1077—2024,3,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号主席令),[2]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3]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5] 《江苏省兽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技术指南》(苏疫控监〔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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